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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民初3860号

达拉特旗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花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达拉特旗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花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621民初3860号原告达拉特旗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贾昀,达拉特旗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升,达拉特旗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李花生,男,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花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拉特旗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花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拉特旗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花生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满天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