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834号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44号1单元1-4。法定代表人钟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该公司经理,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王丽,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阳家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仁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