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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8执18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与曹光云、岑祖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曹光云,岑祖梦,岑承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8执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住址:乐业县。法定代表人黄元青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曹光云,农民。被执行人岑祖梦,农民。被执行人岑承望,农民。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与曹光云、岑祖梦、岑承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光云、岑祖梦、岑承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曹光云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岑祖梦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岑承望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曹光云、岑祖梦、岑承望对以上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700元)。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三被执行人目前无还款能力,经“四查两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桂1028执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序飞

审判员  田应泽

审判员  陈科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文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