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张凤民。委托代理人赵燕燕,昌邑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琳。委托代理人王荣刚,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陶金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雪,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永士,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民与被告徐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民于2016年9月23日以与两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凤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2元,减半收取2516元,由原告张凤民承担。
审 判 长 刘永波
人民陪审员 闫 磊
人民陪审员 魏新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