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158号
原告:马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士杰(实习),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鹤文。
原告马攀与被告胡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马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攀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2660元,由原告马攀负担。
审 判 长 胡乔舟
审 判 员 王洪安
代理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夏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