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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158号

马攀与胡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攀,胡鹤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158号

原告:马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士杰(实习),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鹤文。

原告马攀与被告胡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马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攀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2660元,由原告马攀负担。

审 判 长  胡乔舟

审 判 员  王洪安

代理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夏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