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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1168号

宗立涛与张翠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宗立涛,张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宗立涛,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张翠霞,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翠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宗立涛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宗立涛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翠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锋

代理

审判员  徐书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