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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段国爱、谢咏梅与被执行人龙友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国爱,谢咏梅,龙友益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国爱,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申请执行人谢咏梅,女,1969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被执行人龙友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国爱、谢咏梅与被执行人龙友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王常友

审判员  曾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益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