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国爱,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申请执行人谢咏梅,女,1969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被执行人龙友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国爱、谢咏梅与被执行人龙友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王常友
审判员 曾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益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