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07331号
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志强。
委托代理人:谭启扬。
被告:姜盈。
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与被告姜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菁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