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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制药一厂东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21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李贺雄

审判员 钟新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