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制药一厂东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21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李贺雄
审判员 钟新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