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维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皮远林,男,1961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石门县泰清煤矿,住所地石门县。法定代表人游从炎,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皮远林与被申请人石门县泰清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石民维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石门县泰清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门县泰清煤矿有煤矿关闭奖补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门县泰清煤矿所有的存在石门县财政局账户内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3099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志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胡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