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执0222字第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芜湖旭日精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仲裁字第089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芜湖旭日精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旭日精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产权号为繁股字第xx**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国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
书记员 梅养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