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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执0222字第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旭日精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芜湖旭日精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执0222字第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芜湖旭日精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仲裁字第089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芜湖旭日精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旭日精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产权号为繁股字第xx**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国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

书记员  梅养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