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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陈燕与何春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燕,何春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女,汉族。被执行人何春任,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燕与何春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双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何春任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双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远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