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林,男,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斯庆其木格,男,蒙古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乌云都荣,男,蒙古族,证件号码×××。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执行王占林申请斯庆其木格、乌云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执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哈斯达来
审判员 张 文 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