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4133号
原告:蔺会霞,女,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孙文斌,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
原告蔺会霞诉被告孙文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蔺会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会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玉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