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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4133号

蔺会霞与孙文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蔺会霞,孙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4133号

原告:蔺会霞,女,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孙文斌,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

原告蔺会霞诉被告孙文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蔺会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会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玉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