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68号之一
申请人:胡新花,女,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
申请人:于希合,男,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胡新花诉于希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胡新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于希合驾驶的车牌号为鲁XX的小型轿车。经审查,
本院认为胡新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于希合驾驶的陈国银名下的鲁XX小型轿车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查封期限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