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940号原告林某,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潘研,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区。被告杜某某,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新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一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