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4474号
原告:杨某,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梁某,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被告梁某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
审判员 欧阳永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