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邢现宝
被执行人:王恒曹奇银宁召军王龙国王珠龙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现宝与被执行人王恒、曹奇银、宁召军王龙国、王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连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