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奚雷涛,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海,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夫勤,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慧,农民。
原审
被告:张菊花,农民。
上诉人奚雷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夫勤、张桂慧、原审被告张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大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奚雷涛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经中间人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奚雷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奚雷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上诉人奚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赵淑霞
代理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淑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