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582号
原告:黄家田,男,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陈自由,男,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黄家田与陈自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黄家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家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家田负担。
审判员 李加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周平 更多数据:
黄家田与陈自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582号
原告:黄家田,男,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陈自由,男,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黄家田与陈自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黄家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家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家田负担。
审判员 李加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周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