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5民初582号

黄家田与陈自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黄家田,陈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582号

原告:黄家田,男,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陈自由,男,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黄家田与陈自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黄家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家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家田负担。

审判员  李加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周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