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201号申请人沈某甲申请人沈某乙申请人沈某丙被执行人沈某丁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继承及分割抚恤金款纠纷一案中,已部分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蠡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瑞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