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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993号之五

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993号之五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黄河路11号。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豫0122行审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