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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督143号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王有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有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723民督143号

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

申请人:王有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6日在让字信用社贷款20000元,到期日为2012年10月15日,现在贷款已经到期未还,欠本金20000元,截止2016年9月22日欠利息人民币25024.30元,已经违约,信贷员多次催要未果。申请人请求本院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和截止到2016年9月22日的贷款利息25024.30元,合计45024.30元,自2016年9月23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0000元,月利率10.3866‰计算给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45024.30元,自2016年9月23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3866‰计算给付利息。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30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