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潘月东,居民。
被执行人:孙钦波,居民。本院在执行潘月东与孙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91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钦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钦波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夏培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