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9143号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杰
委托代理人:张颜辉
被告:王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陕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