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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723号

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战旭,朱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723号

原告:战旭,女,1990年10月1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老少沟村大八家子屯**组。

被告:朱雷,男,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老少沟村大家家子屯**组。

原告战旭与被告朱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战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战旭负担,邮寄费112元,由战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