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723号
原告:战旭,女,1990年10月1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老少沟村大八家子屯**组。
被告:朱雷,男,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老少沟村大家家子屯**组。
原告战旭与被告朱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战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战旭负担,邮寄费112元,由战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