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陈瑞源,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白淑情,女,1973年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执行人陈瑞源被执行人白淑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瑞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白淑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王志鹏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英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