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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703-3号

1703-3于泽一与甄久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泽一,甄久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703-3号申请人于泽一,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甄久奎,所在地巴林左旗。于泽一申请执行甄久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277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甄久奎名下250*1000破碎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