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太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华太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华太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5,996,449.62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其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被另案查封,暂时均难以处理。也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宏胜
审 判 员 朱 珮
代理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建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