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紫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老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云龙,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新镇镇口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子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紫云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1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紫云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河北紫云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霸州市老堤工业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双方系民间借贷纠纷。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河北省文安县为合同履行地。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徐福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呼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