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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121号

原告包艳红诉被告陈洪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艳红,陈洪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121号

原告:包艳红

被告:陈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艳红诉被告陈洪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艳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陈洪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艳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艳红撤回对被告陈洪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艳红承担。

审判员  刘洪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