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杜振平。被执行人陈文辉。杜振平申请执行陈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文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振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文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77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东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