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953号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文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徳良,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王文洞,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徳良、王文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郁晓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