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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800号

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800号

原告:程某,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立案。程某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已在休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某已办理离婚手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员 王 运 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凡(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