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800号
原告:程某,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立案。程某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已在休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某已办理离婚手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员 王 运 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凡(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