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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民初859号

曹X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X,杨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4民初859号原告曹X,女,汉族,临县八堡乡桃堡洼人,农民。被告杨X,男,汉族,临县八堡乡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X以与被告杨X已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曹X负担。

审判员  徐国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