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民初3554号原告钱沛林,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权,河南省新密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盼杰(又名樊某),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钱沛林诉被告樊盼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沛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有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盼杰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轮胎款6300元,2015年9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轮胎款2500元,两次欠原告轮胎款共计88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樊盼杰偿还欠原告钱沛林轮胎款88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曲继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一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