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595号
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79号3幢9楼6号。
负责人:谭启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中会,女,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秦中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石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晓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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