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长达与被执行人朱玉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长达,朱玉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长达,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朱玉成,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达与被执行人朱玉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飞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