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申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胡昌主,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其千,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胡孔胜,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阮红旗,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再审申请人胡昌主因与被申请人高其千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孔胜、阮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7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昌主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保证责任,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系合伙纠纷非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其的原审诉求。
本院认为,通过常规性救济机制即可满足救济需求时,不应启动特殊救济机制。未有效运用审级内部设计的常规性救济机制,不应允许越级寻求特殊救济机制。否则,可能变相激励或放纵滥用程序权利,超越处分权的正当性界限,损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胡昌主未提出上诉,其各项再审请求应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但其无正当理由未上诉,故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胡昌主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江龙伟
审判员 叶光氢
审判员 张 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巩志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