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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550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与王多芝、胡继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550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西湖天地一楼,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40400786540665M。

法定代表人:廉凝芳,该支行行长。

被告:王某某,女,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胡某某,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刘某某,女,1971年12月26日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诉被告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国庆中路支行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