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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2177号

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2177号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迟云峰,经理。被告杨芳,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龙山新城C区*号楼*单元***室。

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拓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业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