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13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负责人:周宇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玲,女,公司职员。
被告:林宝(曾用名林小燕),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郑桂锋,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清清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与被告林宝、郑桂锋、福清清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以双方当事人已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清偿全部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443元,减半收取7,221.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继勇
代理
审判员 高丽钦
代理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静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