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240号申请人陈义芹,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万涛,族,司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申请人陈义芹与被申请人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义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万涛驾驶的车牌号为辽P73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义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万涛驾驶的车牌号为辽P73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兴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初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