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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257-2号

王加明申请执行解发成民间借贷纠纷257-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加明,解发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257-2号申请执行人王加明,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解发成,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加明与被执行人解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解发成工资逐月扣留支付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铧

审判员  吴正安

审判员  巫 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