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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恢17号

曹和平与韩丽光、刘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和平,韩丽光,刘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曹和平,男,汉族,1953年12月7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韩丽光,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素华,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曹和平申请执行韩丽光、刘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丽光、刘素华偿还原告借款43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36元,由二被告承担)。被执行人韩丽光、刘素华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曹和平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45630.36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丽光、刘素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4368666.3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景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