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415号
原告:王共华,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马秀森,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庄怀周,男,1965年3月15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灵璧县灵高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环城西路西50米。
负责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纺织中路拂晓报社办公楼一层、六层。
负责人:朱学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共华与被告庄怀周、灵璧县灵高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共华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灵璧县灵高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共华撤回对被告灵璧县灵高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蒋 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