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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4275-1号

淄博博山国家汽车配件厂与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博山国家汽车配件厂,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275-1号

原告:淄博博山国家汽车配件厂,机构代码:26713524-6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国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玲,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老蒙蚌路北侧园区1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安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博山国家汽车配件厂诉被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33万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属李春玲所有的鲁CK23**凯宴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扣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