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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473号

李建春与李瑞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春,李瑞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春。被执行人李瑞玉。申请执行人李建春与被执行人李瑞玉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伟

审判员  冷明明

审判员  耿学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