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申4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胡美美,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梁勇鹏,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一审
被告:施宝泉,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再审申请人胡美美因与被申请人梁勇鹏、一审被告施宝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4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胡美美于2016年9月22日以其与梁勇鹏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美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美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志梅
审 判 员 李耀光
代理
审判员 翁云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燕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