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498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建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 宁 搜索“”